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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


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
在越南设立公司代表处的相关服务

根据2020年《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国内企业或外国贸易商可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市场调研,并作为企业的联络机构。

代表处不直接营利,但在连接交易、开拓市场和支持投资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许可机构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主要许可机构为:

越南工贸部


代表处所在省/市的工贸厅。

2.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复印件,具体如下: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证明外国企业实体业务运营的文件。

母公司章程副本(如有)。

代表处负责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代表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副本。

外国机构签发的文件必须:

经领事机构根据越南法律进行认证。

翻译成越南语。

经过公证/认证。

3. 代表处许可证续期程序

如许可证发生变更或遗失,企业需准备:

许可证续期申请。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原件(如有)。

证明已履行在越南的税务和财务义务的文件。

代表处负责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信息变更的文件(母公司地址、办公地点等)。

4. 许可证变更或更换程序

如需变更以下事项:

代表处地址

代表处负责人

外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企业需提交以下变更文件:

许可证变更申请

现有许可证原件

变更证明文件

新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如地址变更)

5. 代表处许可证续期

许可证到期前,企业必须办理续期手续。所需文件包括:

许可证续期申请

代表处许可证原件

财务报表或证明外国企业运营情况的文件

代表处过去一段时间在越南的活动报告

6. 重要法律说明

外国机构签发的文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领事认证

翻译(越南语译文)

公证/认证(根据越南法律)

911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

911律师事务所为越南国内企业和外国贸易商提供设立代表处的全方位服务,包括:

代表处设立条件咨询

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填写

代表客户提交文件并与政府机构沟通

协助办理文件的领事认证、翻译和公证

代表处运营期间的法律咨询

911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投资、贸易和商业律师团队,致力于帮助客户快速完成各项手续。合法且经济高效。
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北越律就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提供如下咨询: 有权威解决:工商局 财政档案:一部证件和一部复印件包括:
A.        对于签发开设代表处许可证:
  1. 代表处开设申请书
  2. 外国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成立证件复印件
  3. 经审计的财政报告或外国商人所在地有权威机关或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出具的近年来执行财政义务的报告或证明外国商人近年来的经营活动资料
  4. 外国商人的公司章程复印件(若有)
  5. 代表处最高领导人的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6. 代表处的租地合同复印件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B.        对于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补办、换发、延期 B.1. 对于补办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申请书
  2.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原件
  3. 证明即将满期的代表处最高领导人对越南政府完成税务义务、财政义务(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4. 代表处的最高领导人的护照、入境签证复印件(若是外国人)或护照、身份证复印件(若是越南人)(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5. 证明外国商人更换公司地址的资料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b点的规定)   6. 代表处新的租地合同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c&d点的规定   B.2. 对于重发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申请书
  2.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原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吧b&c点的规定和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破坏按第11条第2款)
  3.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a点的规定和代表处开设许可证遗失按第11条第2款)
  4. 登记机关确认取消以前代表处的登记(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a点的规定)
  5. 代表处新的租地合同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变更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a点的规定)
  6. 代表处的最高领导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b&c点的规定)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B.3. 对于延期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延期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申请书
  2. 代表处成立证件原件
  3. 经审计的财政报告或外国商人所在地有权威机关或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出具的近年来执行财政义务的报告或证明外国商人近年来的经营活动资料
  4. 代表处投入经营到申请延期时的经营报告(对于第二次申请延期,代表处就最近申请延期到下次申请延期的经营报告)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B.4. 对于延期并修改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代表处成立证件原件
  2. 经审计的财政报告或外国商人所在地有权威机关或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出具的近年来执行财政义务的报告或证明外国商人近年来的经营活动资料
  3. 代表处投入经营到申请延期时的经营报告(对于第二次申请延期,代表处就最近申请延期到下次申请延期的经营报告)
  4. 证明即将满期的代表处最高领导人对越南政府完成税务义务、财政义务(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5. 代表处的最高领导人的护照、入境签证复印件(若是外国人)或护照、身份证复印件(若是越南人)(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6. 证明外国商人更换公司地址的资料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b点的规定)   7. 代表处新的租地合同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c&d点的规定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办理期限:收到及格档案后的07个工作日。 政府规定的费用: -新批:1.000.000越盾 -重发、变更、补办、延期: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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